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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鸡西穆棱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2]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1 | 生效日期:2002-04-11 |
鸡西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交财[1992]224号文件的规定,鸡西穆棱河公路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至2002年10月到期,由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公路建设贷款,经研究,决定再延长收费期限至2005年末。收费标准仍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黑价非字[1994]144号文件。
本规定自发文到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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