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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齐齐哈尔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2]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8 | 生效日期:2002-04-18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齐政呈[2002]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中心市区(包括龙沙、铁峰、建华三区)的城镇居民按每人每月0.50元标准征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月0.50元。此费用不得转嫁职工个人负担,应由单位统一负担;
(二)中心市区的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人数计征,每人每月1.00元。持有民政部门特困证明的人员,要予以减免。
二、此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三、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的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本批复暂定执行期一年。期满后由你市重新申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将审核确定收费标准和执行期限。本批复试行期间,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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