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齐齐哈尔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2]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2002-04-18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齐政呈[2002]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中心市区(包括龙沙、铁峰、建华三区)的城镇居民按每人每月0.50元标准征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月0.50元。此费用不得转嫁职工个人负担,应由单位统一负担;
  (二)中心市区的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人数计征,每人每月1.00元。持有民政部门特困证明的人员,要予以减免。

  二、此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三、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的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本批复暂定执行期一年。期满后由你市重新申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将审核确定收费标准和执行期限。本批复试行期间,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