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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鸡西市交警部门收取违章停放车辆清障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2]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8 | 生效日期:2002-04-18 |
鸡西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对违章停放的车辆收取拖拽费的请示》(鸡价联字[2002]5号)收悉。参照公安部第4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章停放车辆实施清障拖拽处理时收取清障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清障拖拽工作,必须严格按公安部第46号令的要求办理,切实遵循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拖拽违章停放的车辆应当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相关法律文书。
二、对市区(零公里以内)违章停放的车辆按40元/每台次标准收取清障费;对交通事故车辆收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任何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行为。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此收费标准暂定执行一年。期满后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审定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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