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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安市火山口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2]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2002-04-20
 

宁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火山口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宁政呈字[2001]40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计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旅游国债投资建设的旅游专用公路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对通行火山口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尽快偿还建设旅游公路贷款,同意你市对通过火山口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公路的旅游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对沿途的农用车辆要免征车辆通行费,对企事业单位车辆,你市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减免办法。

  二、收费标准。小型车辆(即轿车、吉普车)4元/台次;中型车辆(即19座以下载客车辆)6元/台次;大型车辆(即20座以上载客车辆)10元/台次。

  三、收费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建设公路贷款。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四、请你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站并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暂定执行一年。期满重新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五、本批复自2002年4月20日起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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