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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协会关于严格使用社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呼建委发[2008]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16 生效日期:2008-01-16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政府第143号《政府令》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29号)等文件精神,市建委对社保费陈欠、扩面调剂补贴资金的使用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根据第143号《政府令》第十四条关于“建筑业企业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调剂金后,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规定和《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07]29号)相关条款的要求,享受补贴的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做到专款专用。

  二、享受2007年度自治区、盟市调剂的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2007年度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社保[2007]50号)和《关于切实解决全区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人[2007]353号)文件规定,收到的调剂补贴款必须按照“解决历史陈欠补贴”和“扩大参保面补贴”使用,不得挪用,截留、转移。在企业享受调剂补贴额中,呼市劳保办应补各企业的补贴款在扣除2007年3月份以后已补贴各企业的款额后按差额进行补贴。

  三、只享受呼市建委劳保办补贴的施工企业也必须按照规定解决历史陈欠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不得挪用。

  四、未按照143号《政府令》等有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社保费的施工企业要按照第143号《政府令》有关条款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社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补贴资金要做到合理使用、及时缴纳职工的社保费等费用,要从创建和谐社会和解决好民生问题的高度来认识和做好这项工作,让社保费补贴资金真正起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其他机构
2008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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