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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申领拨付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劳计[2000]87号、杭财社[2000]2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20 生效日期:2002-04-20
 

  为积极稳妥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实现企业减员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享受“三三制”的下岗职工“协缴”后,有关发给“协缴”人员的就业补助费申领拨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需由市政府再就业资金核拨的范围必须是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享受“三三制”政策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且符合杭政办(1999)45号文件规定的“协缴”条件。

  二、“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申领拨付程序:
  1、“协缴”人员所在企业应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局(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2、主管局(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杭政办(1999)45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核对汇总并提出核实意见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就办);
  3、市再就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的申领情况进行审批,凡企业一次申领“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在100人以下的,一般采取当季审批,次季随同享受“三三制”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资金一并拨付到有关主管局(公司)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凡企业一次申领“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在100人以上的,一般采取当月审批、次月拨付。就业补助费的标准严格按市委(1998)20号及杭政办(1999)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申领“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申领“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的报告;
  2、《杭州市部分下岗职工“协缴”后申领计发就业补助费花名册》样张(附后);
  3、“协缴”人员个人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协缴”协议;
  (2)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开具的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下岗职工身份证;
  (5)《企业职工下岗证》原件。
  4、企业和下岗职工按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5、企业发给下岗职工办理“协缴”后的经济补偿金、就业补助费的凭证(必须有领款的下岗职工本人签字);
  6、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申领“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除报送上述必备材料外,还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应由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到位证明。区属企业“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的标准,按市属企业标准,区财政承担50%,市再就业资金中社会筹集部分中承担50%。

  四、凡企业下岗职工办理“协缴”领取就业补助费后,原享受“三三制”的指标,有关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将其自行调剂给其他下岗职工。市再就办、财政局视“协缴”人员就业补助费到位情况,相应扣减该企业享受“三三制”的指标人数,停拨其再就业资金。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事求是申报“协缴”人员的就业补助费,做到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移作他用,将严肃处理。

附件:《杭州市部分下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后申领计发就业补助费花名册》(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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