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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1999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沪财会[2000]1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0-01-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市国有企业1999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计范围
1.《暂行办法》规定所需审计的国有企业。
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或虽未超过50%(含50%),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2.其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计的企业。
二、审计委托
企业审计应由企业出资者代表(如董事会),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地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审计,并签订业务约定书。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三、审计方式
根据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财政部门规定企业报送会计报表的时间要求,目前采取同步审计和事后审计二种方法并存。
(一)同步审计。即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今年选择具备条件的行业所属国有企业实行,包括:汽车、广电、计算机、纺织、家化、医药工业、公用事业等行业的所属企业;市外经贸委系统的外贸企业;本市施工企业以及实行财政政策性补贴的企业。
区、县财政部门需要实行同步审计的行业和企业。
(二)事后审计。即企业可在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以后,再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除实施同步审计外的所有应审计的企业,都必须自行委托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最迟在年度报表报送当年的6月30日前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并按审计要求调整会计帐目。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审计报告的,可视作不具备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并在以后的相关检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四、审计报告格式
(一)实行同步审计的审计报告格式,按财政部颁发的《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办理。
(二)实行事后审计的审计报告格式,仍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1998]63号《审计报告格式》规定办理。
五、关于财政审批制度
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实行财政政策性补贴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六、事务所应具备的审计资格
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地方金融企业、投资公司、实行财政政策性补贴企业、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审计业务,须由具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承办。
承办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依法改制设立,并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注册会计师应当在20名及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及以上。
3.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4.承办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职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执业行为的专业人员。
(二)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应于2000年1月底之前,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上海市财政局批准确认。
七、审计管理建议书
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后,应针对审计的情况写出审计管理建议书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并将审计管理建议书分别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和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八、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对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质量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10%。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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