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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12 | 生效日期:2000-01-12 |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7年1月5日 生效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确保本市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为市、区县政府采购机构和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管办)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现有专业不能满足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所涉及专业时,使用单位可以从市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选取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同时报市采管办备案。
第五条 使用单位需要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提供有关服务,应提前3天向市采管办提出书面申请(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需求表》)。经批准后,由市采管办提供相关咨询专家名单。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联系工作,对所掌握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长期保密责任,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业务单位泄露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人员名单、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参加评标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有关情况填表反馈给市采管办(表式附后),如属特殊情况应专题报告;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在每次参加评标或提供咨询服务后,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采管办(表式附后)。
第八条 市采管办每半年对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汇总,对有关咨询专家作出评价。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将市采管办汇总的咨询专家服务情况及对咨询专家的评价等有关信息存入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2日起试行。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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