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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售后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汇总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地税一[2000]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0-01-13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业管理单位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9]114号)精神,现将《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售后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及《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售后管理费缓征营业税汇总表》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填报,并于审核后汇总上报市局审批(附企业申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审核时间要求
  1、征管税务(分)局应于1月底前向企业进行布置和辅导;  
  2、企业于2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征管税务(分)局应在3月15日前审核完毕,汇总后上报市局审批。

  二、售后公房管理费和公有住房租金的审核标准,应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6]第219号)和《上海市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沪府办[1998]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售后公房管理费包括居住用房的管理费,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居住用房的保洁、保安服务费等三项内容。

  附件一:《公有住房租金和旧公房售后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略)

  附件二:《公有住房租金和旧公房售后管理费缓征营业税汇总表》(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1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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