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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售后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汇总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地税一[2000]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1-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业管理单位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9]114号)精神,现将《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售后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及《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售后管理费缓征营业税汇总表》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填报,并于审核后汇总上报市局审批(附企业申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审核时间要求
1、征管税务(分)局应于1月底前向企业进行布置和辅导;
2、企业于2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征管税务(分)局应在3月15日前审核完毕,汇总后上报市局审批。
二、售后公房管理费和公有住房租金的审核标准,应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6]第219号)和《上海市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沪府办[1998]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售后公房管理费包括居住用房的管理费,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居住用房的保洁、保安服务费等三项内容。
附件一:《公有住房租金和旧公房售后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略)
附件二:《公有住房租金和旧公房售后管理费缓征营业税汇总表》(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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