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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凭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函[2010]83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0-12-23 生效日期:2010-12-23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2010]747号),2010年12月31日前我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管职能须划转地税部门。为确保“两税”征收需要,现对“两税”征收、退库凭证及票证专用章戳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沿用财政征收系统征收“两税”使用的凭证种类及管理要求
  从2011年1月1日起,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见附件1、2),完税证各联次用途不变。
  《契税完税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视同税收票证,严格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使用管理;暂不纳入大集中征管系统,采取手工方式核算。

  二、依托大集中征管系统征收“两税”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
  (一)对采取POS机划卡及银行查询缴款方式缴纳“两税”的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四联)。
  (二)对采取现金方式缴纳“两税”的纳税人,需由纳税人自行将现金税款缴入银行,地税部门依据银行收款回执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四联)。
  (三)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两税”,由代征单位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给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三、征收“两税”填开的税收票证各联次用途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完税证》的报查联由纳税人交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证书,收据联由纳税人收执;存根联留存地税机关作为税收会计凭证;税收管理附列资料联定期上报县级地税机关备查。

  四、“两税”征收章戳及退款凭证的使用
  征收“两税”的各类凭证的税务机关盖章或征收机关盖章处均加盖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征税专用章;办理“两税”退库业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退库专用章。

附件:
  1.契税完税证(略)
  2.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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