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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府办[2002]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1 | 生效日期:2002-04-11 |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认真配合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提供能够读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的必要权限、口令和技术操作文档。对于已加密的电子数据,应提供解密的方法。
二、被审计单位要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必要的审计数据接口,确保能够将被审计数据转换成符合国家或行业通用标准的数据格式输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该接口或者信息系统缺乏技术支持的被审计单位,应尽快联系该信息系统的开发单位给予完善,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2〕12号,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是在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和高新技术条件下,强化政府审计监督,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举措。审计信息化建设是我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并将审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在人力、财力上予以保障,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认真配合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各被审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建立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数据接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已投入使用但没有设置符合标准数据接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关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自觉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电子数据。凡违反本通知规定,阻挠、妨碍审计部门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的,必须依法查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审计机关要提高审计机关计算机硬件配置水平,并尽可能采用国产软件,以确保经济安全;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大胆探索、积极开展计算机审计,为经济建设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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