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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府[2002]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1-0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分享改革后,2002年我省所得税地方分享收入的划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2002年省与市财政体制暂不作调整。2002年省与市(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不包深圳,下同)所得税收入划分仍按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5〕105号)执行,即:省、市固定收入部分,地方分享的50%继续作为各级固定收入;省市共享收入部分,地方分享的50%继续实行“四六”分成,即省分享20%,市分享30%。

  二、中央下划的所得税(包括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按分配系数分配给我省的企业所得税)暂入省库;2002年,中央下划所得税收入比基期增长或短收影响本省部分,按属地原则,省与市按“四六”比例分享或弥补,各市应分享的收入或弥补的短收,由省财政在2002年决算时,通过专项返还或专项上解办法处理。

  三、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省对市实行基数返还的办法。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各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给各市。即:将基期年各市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决算数),与按改革后口径计算的基期年各市所得税入库数相比较,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依法征税,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各市应严格依法征税,凡属各市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省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市县国库等,一经查出,省将相应扣减对各市的基数返还。
  (二)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省、市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各市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
  (三)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将相应扣减对该市的基数返还。

  五、2002年,各市应在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统一规定的所得税分享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相应明确市、县所得税分享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今年已入库所得税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调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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