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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2]1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7 | 生效日期:2002-04-17 |
各有关高校:
经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我省部分高校可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鉴于示范性软件学院多采用与企业或国外高校合作方式办学,走“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办学道路,教学费用支出大,学生培养成本高的实际情况,为了扶持我省高校培养软件人才,现就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性软件学院的生源及培养方向。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生可以从所在学校二年级后的在校本科生中招生,毕业授予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和工学学士学位;可以招收非计算机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展软件方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毕业授予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方向)本科毕业证和第二学士学位;可以从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软件方向的工程硕士研究生,毕业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具体招生方式和规模由有资质举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校自定,国家不安排招生人数。
二、示范性软件学院教学实行学分制。攻读软件专业的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修完所有规定的课程,修够80学分;攻读软件专业的工程硕士生必须修完所有规定的课程,修够40学分。
三、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收费项目。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生(含攻读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学生)在校期间只缴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三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其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学校按政府规定标准收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四、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收费标准。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按学分收取,软件专业的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每学分400元,软件专业的工程硕士生每学分1000元。住宿费标准根据学生所住宿舍的等级档次,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粤价()175号文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试行一年,一年后再核定正式标准。请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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