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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业务2002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采购[200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01 | 生效日期:2002-04-01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了组织实施好我省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决定对我省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和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四)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有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评审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六)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八)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二、申报资料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三)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200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2001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政府采购业绩明细表,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分析报告;(五)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软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依次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或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六)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七)填制完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格格式详见附件一)。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的;(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三)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中,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的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五)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政府采购机构的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开标、评标活动;(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五)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二)通过财政部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四)有关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人员的产生方法、合同草案等,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要求,事先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六)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请于2002年4月30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省财政厅在收到完整材料并审核合格后,将颁发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以此作为代理2002年度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证明,同时,将通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未进行登记备案和审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联系单位和地址: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市仓边路26号8楼联系电话:020-83384953,传真:83357559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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