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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社[2002]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切实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纳入补助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发放。
二、各市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实行定期报表反馈制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按照规定编制《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见附件一),反映市级补助专户的资金收入、支出及季末结余等情况,于季后3日内送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对账;财政国库部门在2日内核对无误签章确认后,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社保部门,一份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市级财政社保部门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入明细表》(见附件二)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支出明细表》(见附件三),于季后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报表传送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上报路径:\\CZT\社保报表\专户季报\)。
县(市)、区级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支情况的统计工作由各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协商确定。
附件一至三(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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