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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停止部分证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价费[2002]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2002-04-01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今年二月十一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了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证照)目录(成府发[2002]14号),现将目录中涉及的有关证照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公安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治安管理登记证》工本费,每证8元,年审费每次8元(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费[1990]115号批准)。

  二、停止物价部门收取的餐饮、娱乐(茶楼)收费等级证照工本费,每套30元(原省物价局川价字函[1995]234号批准);美容美发收费等级证工本费.每套50元(原省物价局川价函[1997]183号批准)。
  除上述证照工本费停止收取外,市政府公布取消审批的其他证照,也一律停止收费。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停止收费的许可证项目注销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成都市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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