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款项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价费[2002]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03 | 生效日期:2002-04-03 |
市建委:
我市从今年二月一日起实行建设项目部分收费一站式征收管理后,对原遗留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2月1日前已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款交纳自来水、天然气二项配套费的单位,需单项补交的,按自来水配套费22元/平方米、天然气配套10元/平方米收取。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在验明申请单位已补交自来水或天然气配套费后,方能进行安装施工。该配套费由公用局收妥后,按原收费项目编码,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对于2月1日前已交纳水、气配套费或已交纳其中一项配套费,未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按新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算应交费总额,在收费总额中按自来水22元/平方米,天然气10元/平方米扣减已交纳的水、气配套费用。
成都市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3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