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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款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价费[2002]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2002-04-03
 

市建委:
  我市从今年二月一日起实行建设项目部分收费一站式征收管理后,对原遗留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2月1日前已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款交纳自来水、天然气二项配套费的单位,需单项补交的,按自来水配套费22元/平方米、天然气配套10元/平方米收取。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在验明申请单位已补交自来水或天然气配套费后,方能进行安装施工。该配套费由公用局收妥后,按原收费项目编码,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对于2月1日前已交纳水、气配套费或已交纳其中一项配套费,未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按新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算应交费总额,在收费总额中按自来水22元/平方米,天然气10元/平方米扣减已交纳的水、气配套费用。

成都市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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