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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南关区第103中学分校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物价[2002]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20 | 生效日期:2002-03-25 |
南关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春市103中学择校生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长春市第103中学分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的九年一贯制“民办公助”学校,根据《吉林省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每个学生初中(三年)收费15,000元;小学(六年)收费15,000元;小学收费为试行标准。
此文从2002年3月25日起执行。
长春市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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