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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国税发[2002]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3-28 | 生效日期:2002-03-28 |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湖北省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邮政储汇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报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自2002年4月1日起使用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
二、汇总表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上报依然采用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方式,电子文档表样在省局服务器“\LOCAL\所得税”下“利息税报告表汇总表。xls”。各地上报电子文档存放“\CENTRE\所得税”各自目录下,文件名为“×市州××××年度上(下)
半年利息税报表。xls“,报送电子文档同时必需以纸质文件上报,今后不再接受传真件。
三、扣缴报告表仍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单位根据通知领取报表。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汇报和反应。
五、请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将此文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doc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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