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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03 | 生效日期:2002-04-03 |
市属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各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的高度来认识改革的意义,做好本地区和本系统的贯彻工作。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要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三、各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有关评估管理职能,要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所属单位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正确处理与所属单位、评估机构的关系,杜绝部门封锁和损害公平竞争的现象。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通知》的精神制定有关细则,充分做好核准、备案、抽查及有关统计等监督工作,同时要做好对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及时制裁违法行为,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依法执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六、资产评估核准制、备案制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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