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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库[2002]1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4-17 生效日期:2016-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2002年财政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建议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你院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你院2002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划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院本级人员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中的新建办公楼工程支出(扣除管理费)、法院业务经费中的业务设备购置费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你院2002年财政拨款除了上述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规定按原渠道支付的资金外,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为院本级和所属国家法官学院。

  三、院本级公检法司机关离退休经费暂按原渠道支付。

  四、你院2002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方式及范围划分详细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付方式及范围划分批复表》中列示(见附件)。该表所列数字为预算控制数,现部门预算已下达,请按下达的部门预算数和相关规定,对批复表的数字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

  五、新、旧账户的衔接。你院在改革试点实施之前已由财政拨付的资金,继续在财政部规定的银行账户中使用和核算;原账户中相关用途的财政资金使用完毕后,从新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按规定支用有关款项,原账户的处理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改革试点的会计账务衔接。请你院认真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会计账务衔接工作。与财政部(国库司)核对改革试点实施前的预算指标、领拨款以及试点后的用款计划;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应做好会计账务的核对工作,并结出改革试点实施前各项累计收支数,编制资产负债表(建设单位为资金平衡表)。

  七、你院开始试点的时间原则上为2002年5月1日,试点实施之前使用的财政资金仍按原渠道拨付。
  请据此抓紧做好银行账户的开设以及用款计划的编报等试点准备工作。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付方式及范围划分批复表(略) 

财政部
20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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