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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收取外国专家证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综[2002]1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4-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请核准<外国专家证>工本费的函》(外专函[200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外国专家身份证明管理,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外国专家证的通知》(外专发[1994]105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及你局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向来华外国专家核发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时,收取《外国专家证》工本费。
二、《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取《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应按照规定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收取的《外国专家证》工本费,由你局集中后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具体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收取《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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