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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保存人事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2]1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2 生效日期:2002-01-01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保存人事档案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从事保存人事档案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每份每月20元。

  二、各保存人事档案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保存出国人员人事档案每份每月20元,收费期限由保存单位和出国人员商定。

  三、街道办事处保存失业人员人事档案不得收费。

  四、各单位办理出国手续和出具公证材料不再收取费用。

  五、各保存人事档案单位(企业除外)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收)字[1992]第492号、京价(涉)字[1990]第00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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