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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1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02 | 生效日期:2002-04-02 |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求,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票据使用行为,决定进行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票据年审及核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变更《票据购领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市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非企业法人组织等单位(含所有领取《收费许可证》及《票据购领证》的单位)都必须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
2、财政部、国家计委、市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重点审查涉及企业、农民的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
3、购领和使用收费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银钱收据的使用是否规范。
4、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5、200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入、支出情况。
6、收费单位是否具有行政、事业、非企业法人和受委托的专业资格。
7、其他需要年审的问题。
三、年审时间安排和分工
1、年审时间为4月15日至6月7日。
2、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及直属单位、区县政府、物价局、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审,其它由区县物价部门、财政局负责年审。
四、年审文件依据
1、《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国务院令第281号)。3、《关于印发2001年北京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1]2176号)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2002年版)。
4、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市物价局、财政局有关收费文件。
5、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文件。
6、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7、《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票据管理规定》。
8、《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
9、《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
10、其它有关规定。
五、年审程序和方法
1、各单位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收费标准批准文件及《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本单位的法人证书、财政登记证,具备资格方可收费的,要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批准文件、证书;填写本单位2001年的收费收入、支出表(附后),按收费项目逐项填写收入,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年检登记表》、《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登记表》(附后),到原发证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2、收费单位还须提供本单位年度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和《票据购领证》。
3、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后交回。经审验合格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收费单位领取新的《收费许可证》(收回旧证)和变更后的《票据购领证》。
六、年审及办证规定
1、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变更《票据购领证》。
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须由计算机打印方有效。变更后的《票据购领证》必须在收费项目名称栏打印收费编号、项目,加盖市、区县财政局主管收费处(科室)公章后方有效。
3、《收费许可证》正本“发证机关”后加盖发证物价部门公章,副本每个收费项目后“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处由经办人签名,填写办理时间并加盖“物价部门审核”章,在“年检记录”第一个“有效期至(年月)”处填写“2003年6月”并加盖“已审”章,在第一个“年检记录”下面的“审验部门”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发证物价部门公章。市、区县财政局主管收费处(科室)须逐项认真核对单位的收费项目,将保留的收费项目打印在单位《票据购领证》项目栏上,并加盖其处(科室)的公章。对年审合格的单位,在《票据购领证》“检查纪录及处理意见”栏中填写“2000-2001年度票据已审”字样和年审情况处理意见并加盖管理收费项目处(科室)的公章和票据年审专用章。
4、年审工作采取计算机管理,市、区县物价局、财政局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逐项输入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资料。区县物价局每周向市物价局传送数据,区县财政局在年审结束后向市财政局报项目数据盘。
5、市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对参加年审单位填写年审记录,并归档备案。
6、市、区县物价部门、财政局对未按规定收取的收费视同乱收费,可按照有关处罚规定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281号令移交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票据规定进行处罚。
七、市、区县财政局主管收费处(科室)要对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认真核对后,对保留收费项目的单位核准新收费项目。对划出、划入、合并及取消收费项目的单位,办理变更、废止收费项目、票据购领证及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区县物价部门对涉及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不办理《收费许可证》,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收费。
八、年审及换证工作要求
1、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应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由主管局长负责,互相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年审及换证工作计划,并做好动员工作,防止遗漏收费单位。
2、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配备的设备必须到位,要创造条件,保障人员和计算机的正常工作,保证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区县要公开办事制度,向收费单位公布年审时间、地点、程序、要求,为收费单位及时办理年审手续。
4、各区县换发《收费许可证》收取工本费,要明码标价,严格按照正本70元,副本80元收费,并开具收费票据。
5、旧《收费许可证》和未变更的《票据购领证》7月1日起废止,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而继续收费的单位一律视为乱收费行为,将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银钱收据。
6、各区县要及时做好2002年度年审工作总结,并于2002年6月15目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物价局、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年审工作总结提纲(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统计表(略)
3、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年检登记表(略)
4、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登记表(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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