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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发[2002]9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4-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贯彻到各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落实各扣缴义务人使用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录入准备工作。
二、各扣缴义务人从2002年5月1日起,应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计算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如有特殊原因,应由各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分行、在京营业部向市国税局申请备案后,可从2002年7月1日起申报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顺延期间,各扣缴义务人应继续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报送计算机打印的扣缴报告表。
三、自2002年4月1日起,主管国家税务局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汇总表上报市局的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通过税源监控系统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四、从2002年第二季度起,市局要求填报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月)报表”月份报表取消,季度报表通过“内网”于每季度末上报市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按季报送“季(月)报表”时,应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季度收入分析。
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扣缴义务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凡以与前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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