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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人发[2002]5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行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是原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的标准。近二十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不足。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此有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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