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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国税函[2002]24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2002-05-14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建项目审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近期区局对1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基建项目竣工审计中介机构,按照《自治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了采购,经多家单位的竞争,最终选定“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区国税系统2002年审计中介机构,现通知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州、市国税局2002年完工的1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必须由区局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各地不得再进行有偿的初审。15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国税函[2001]437号)规定的要求进行。

  二、区局审计范围项目审计基本程序:
(一)整理资料,形成资料清单。各建设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10日内,将关于工程项目竣工审计资料整理齐全,并形成书面资料清单随同《自治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一同上报。审计资料应包括:1.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2.全套施工(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及设计变更资料;3.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签证;4.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 、预算员专用章 的工程预决(结)算书;5.主要材料分析表、钢材耗用明细表、调价部分材料消耗计算明细表;6.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7.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8.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招投标文件;9.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0.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11.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报送审计申请表。各建设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15日内填报《自治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经地、州、市国税局确认后,报自治区国税局计划财务处。
(三)区局计划财务处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自治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填发《自治区国税局工程项目审计通知书》,通知审计中介机构。
(四)建设单位与审计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协议,提交审计资料,并签订资料交接清单。
(五)审计中介机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审计委托书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终了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报送区局计划财务处一份。
(六)审计费用的结算。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审计中介机构直接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安排工程项目审计,按照所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委托书》的收费标准和服务保证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和考核,做好工程项目各项资料的保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工程审计,并及时办理审计费用的结算手续。

附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委托书(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05月1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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