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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305线乐山市中区大石桥至夹江黄土埂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2002-05-14
 

乐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将省道305线乐山市中区大石桥至夹江黄土埂段列为收费公路项目的请示》(乐市交(200)12收悉。现批复如下:
  省道305线乐山市中区大石桥至夹江黄土埂段,经省计委川计交(2001)8号文批复建设立项。该路全长41公里,其中:一级路21.36公里,二级路19.67公里(含特大桥一座836米,大桥两座259.19米)。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要求总投资控制在38470万元以内,其中:无偿投入为地方自筹11550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26920万元。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在主线设1个收费站。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抓紧施工,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后,由乐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总投资、贷款总额、工程质量鉴定书、交通量等情况,提出试行收费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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