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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履行开业贷款担保责任操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劳保就发[2002]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银行:
  为了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履行开业贷款担保责任的程序,现就有关操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担保责任的履行范围
  1、开业贷款项目在贷款期限届满或贷款银行宣布提前到期日未清偿的本金及利息;
  2、开业贷款项目进入追索期所发生的逾期利息。

  二、贷款违约的通知和追索
  (一)贷款违约的即时通知
  贷款银行对期限届满未清偿的;或经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开业贷款项目,应即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并报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二)贷款清偿的追索
  贷款银行在发出催款通知书后,对仍未清偿的开业贷款项目,应承担以下追索责任:
  1、对借款人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积极履行追索义务,并先行向借款人的其他担保提出履行要求;
  2、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以督促借款人清偿到期债务。
  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个月止。

  三、担保责任的履行程序
  (一)履行担保责任的提出
  在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可向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代位清偿的请求,并提供下列文书:
  1、《履行担保责任申请书》(见附件一);
  2、追索情况报告书;
  3、《借贷合同》副本;
  4、《履行担保责任金额计算书》(见附件二)。
  (二)担保责任的核准
  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1、确认对开业贷款项目的申请、发放、担保、追索等程序符合约定的情况;
  2、确认贷款银行已履行对借款人的违约即时通知以及债务追索义务。
  经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无误,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审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担保责任的代位清偿
  1、对经审批同意履行代位清偿的贷款项目,由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向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并送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2、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凭《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对贷款银行提交的《履行担保责任金额计算书》与《借贷合同》进行核准无误后,自《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发出之日后第六个工作日上午11时之前,办理向银行代位清偿的划帐支付手续。
  《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和《履行担保责任金额计算书》作为该笔划款手续的附件,做帐务处理。
  (四)代位清偿后的继续追索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后,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继续追索,并督促借款人制订分期还款计划。分期还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对借款人恶意逃废担保债务的,委托贷款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追索回的款项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到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账户。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贷款银行的追索情况,按追回款项的8%(最多不超过10%)的比例,划拨给贷款银行作为继续追索成本。

  四、下列情况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有权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1、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先行取得借款人的个人担保额部分;
  2、贷款银行未按规定承担追索义务;
  3、贷款银行故意隐瞒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和付息情况。

  五、其他事项
  以上操作意见由市开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如有修改,对意见修改前已发放的开业贷款项目无溯及力。

附件:(略)
1、《履行担保责任申请书》
2、《履行担保责任金额计算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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