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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太原市限制养犬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费字[2002]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13 | 生效日期:2002-05-13 |
太原市物价局:
转来太原市公安局《关于变更收取限制养犬登记注册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为太原市限制养犬区:太原市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的各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边远农村除外)为限制养犬区;城乡交错地区的村,经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可划为限制养犬区。
二、上述限制养犬区内每年每只犬由4000元调整为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注册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年检费100元。收取此两项费后,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太原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账户,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
四、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太原市限制养犬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费字[1996]第306号)同时废止。(我局已以并价费字[2002]107号文原文转发)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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