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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学信息技术等级证书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2]1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2002-04-30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基[2000]35号)精神,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学信息技术等级证书考试工作的通知》(鲁教考自[2002]1号),对组织好我省中学信息技术等级证书考试工作提出了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2002]8号文同意设立中学信息技术等级证书考试并收取报名考务费。考虑到考试费用支出情况,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考试收费标准确定为每人28元。该项收费包括报名、考务及发放等级证书等考试相关的费用,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
  该项考试不属于全省统考,各地自考部门在组织该项考试时,要坚持学生完全自愿报考原则,不得硬性要求学生参加证书考试。考试机构和学校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增加学生的教辅费用负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考试机构直接向考生收取,不得由考生学校代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总量不增加中小学学生的费用”的原则,严把政策执行关。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编印教辅用书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查处。
  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票款分离”。收费收入专项用于报名考务、发证管理、题库建设、软件开发、设备维护更新等。执收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规定自2002年报名考试起执行,收费标准暂试行两年。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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