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包头市机动车和驾驶员交通管理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计费字[2002]8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2002-06-01
 

包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恢复实施包头市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管理卡办法的请示》(包计价字[2002]129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考虑到包头市交通管理卡系统开发建设已有三年,且该管理系统已正常运行,结合系统建设投资较大(包括部分外资)的实际,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兼顾管理对象的负担,同意包头市在全区试点推行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管理卡(IC卡)时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截止2002年12月31日,对初次办理交通管理卡(IC卡)的机动车、驾驶员每卡收取95元。

  二、遗失损坏补办卡的和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增机动车、驾驶员初次办理的每卡18元。

  三、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管理卡(IC卡)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所收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检查监督。
  上述收费标准试行至试点工作结束,该工作在全区推广后由自治区另行制定全区统一收费标准。
  本批复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