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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5]2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11 | 生效日期:2005-07-15 |
天津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用的请示》(津会职[2005]2号)收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从2005年度开始我市对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办对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按照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通知后,请你办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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