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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收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财综[2002]3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21 | 生效日期:2002-05-21 |
自治区林业厅:
你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内林资发[2001]254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时工本费。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同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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