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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成本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计收费字[2002]3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28 生效日期:2002-04-28
 

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收取〈印刷经营许可证〉成本费的请示》(赣新出印字(2002)3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第315号令)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对全省印刷市场秩序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和非法印刷的现象,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假证等从事非法印刷的现象,我省组织大量人力和物力,在全省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对全省三千多家印刷企业进行逐一审核和资格认证,并在此基础上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第四十七条:“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规定精神,经研究审核,核定《印刷经营许可证》成本费每套60元。
  上述收费属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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