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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函[2002]71号|苏财综[2002]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15 | 生效日期:2002-05-15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求重新核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收费标准的函》(苏人函[2002]82号)悉。经研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新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工本费为每证10元,本标准为发给持证人的收费标准。此外,各级发证部门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本批复自2002年5月10日起生效,省物价局苏价费函[1996]88号文件同时废止。各级人事部门收到本函后,应即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再行收费。所收费用应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其中上缴省人事厅5元,地方自留5元,分别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方面开支,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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