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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城市卫生费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2]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29 生效日期:2002-04-29
 

通化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吉经计财金联字[1986]136号文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审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议停止收取城市公益事业费的函》(吉计经财金函联字[1986]136号)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均已废止。

  二、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文件,对城市卫生费征收范围、标准、减免征收等有关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根据以上情况及政府行文规则,《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吉建城字[1994]15号)发布后,原《关于建议停止收取城市公益事业费的函》(吉计经财金函联字[1986]136号)即行废止。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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