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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电子产品维修安装行业单位等级资格认定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财综函[2002]1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23 | 生效日期:2002-04-23 |
省信息产业厅:
你厅《关于对全省电子信息产品维修安装市场行业管理中发生费用进行补偿收费的请示》(吉信函[2002]12号)收悉。为规范家电维修管理收费行为,维护家电维修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家电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7号令)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收取电子信息产品维修安装单位等级资格证书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各级电子产品维修安装管理机构在电子产品维修安装单位申请办理等级资格认定时,可向申报单位和个人一次性收取等级资格认定及证书费用。其中,特级、一级1300.00元/站,二级700.00元/站,三级300.00元/站。
二、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电子产品维修安装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此项收费暂试行一年。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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