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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建[2002]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2002-05-14
 

各市州财政局:
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努力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了广大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稳定、持续、健康向前发展。为适应我国人世后的发展形势,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粮食购销体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湘政发[200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和改革后的使用
(一)省对市州原定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和负担比例不变。从2002粮食年度起取消省对市州每百斤5元的粮食销售奖励办法,市州继续实行1.5元/百斤的销售奖励政策。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首先保证2001粮食年度末未销售处理完的超储库存粮食利息费用补贴、销售粮食再补贴和对农民保护性生产补贴的拨付;若有结余部分,可用于支付处理陈化粮和陈粮价差补贴、市县储备粮补贴、消化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和合理周转库存补贴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二、省对主产区新增补贴和主产区实行保护性生产补贴办法
(一)从2002粮食年度起,常德、岳阳、益阳、衡阳4个粮食主产市对农民实施晚釉稻保护性生产补贴,资金来源主要从省对市州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省财政根据4市的财力、粮食生产和购销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实行保护性生产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4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的方式可以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环节结算时支付给售粮农民;也可以用应支付的生产性补贴代交粮农的部分农业税和乡村提留,还可以按照农民实种晚稻面积由县、乡政府组织核实后补发到农户。补贴的标准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年本地市场晚釉稻收购平均价格和农民的生产成本加适当利润核定。
补贴的支付要考虑便于操作,又要能堵塞漏洞。要公开政策,公开办法,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保护性生产补贴真正落实到户到人,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三、老库存、老挂帐的处理政策
(一)对2001粮食年度末库存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食要继续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销售处理,销售处理时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食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的办法。有条 件的市县,经财政审核批准,可以采取补贴价差或提前支付一定时期内超储库存利息费用的办法,销售处理一部分库存定购粮和保护价粮。未销售处理完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在处理前发生的利息费用继续按原办法用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超储补贴。
(二)1998年5月31月前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处理继续按原定政策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湘财商字[1998]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新增粮食财务挂帐落实到粮食企业并区分责任,按照中央、省定政策负担利息和消化本金。1998年6月1日以后,省财政已接政策将各项补贴下拨市(州),各市(州)、县要保证将各项补贴拨补到位,企业经营发生亏损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与粮食、农发行、物价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积极主动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搞好服务,加强监督,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在力所能及的条 件下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新的粮改顺利进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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