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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划转和会计核算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库[2002]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25 生效日期:2002-04-25
 

各市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确保财政扶贫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财政扶贫资金划转和会计核算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设立。
从文到之日起,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下开设“扶贫资金专户”,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扶贫专户”。

  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管理。
1.扶贫资金的划拨。本级财政国库部门在收到上级扶贫资金后,连同本级安排的扶贫资金,根据财政农财部门提出的资金划拨计划,开具“国库存款内部调拨”凭证,将资金从“地方财政库款――一般存款户”转入“地方财政库款――扶贫资金专户”。同时开具“拨款书”将属于本级的资金划拨到本级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扶贫专户;上下级扶贫资金的调拨,根据分配的指标文件,开具“电汇”凭证,并注明“财政扶贫资金调度”,将资金调入下级财政在人行开设的扶贫资金专户。
2.扶贫资金的核算。在人行国库开设的扶贫资金专户与国库存款户实行并帐、并库款核算,财政总会计只开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登记簿,进行备查核算。
(1)开具“拨款书”将资金划拨到商业银行的财政扶贫专户时,总会计列报本级支出。作如下分录:借:一般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
(2)开具“电汇”凭证将资金调往下级财政在人行开设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时,通过“与下级往来”核算。作如下分录:借:与下级往来贷:国库存款
(3)人行国库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核算。扶贫资金从“地方财政库款――一般存款户”转入“地方财政库款――扶贫资金专户”时,作分户帐之间内部转帐处理,不列支出;资金从“地方财政库款――扶贫资金专户”拨付到商业银行“财政扶贫专户”时,根据“拨款书”所列预算科目记支出帐;上下级财政调拨扶贫资金通过“专项补助支出(收入)”预算科目核算。
(4)扶贫主管部门在使用扶贫资金时,由财政农财部门审核批准后,在财政国库部门报帐。

  三、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扶贫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一律转入扶贫资金本金。

  四、以前年度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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