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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2]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23 | 生效日期:2002-04-23 |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黑政法函[2002]20号)收悉。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省政府《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省政府11号令)中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的要求,现就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培训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每人每期最高不超过90元;其他地市每人每期最高不超过80元(培训时间70课时,每课时1.3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在不超过上述课时标准和课时总数的前提下予以核定。收费机关要张榜公布具体收费标准。
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按实际定价收取;自行编印的,可收取成本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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