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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双桦公路集贤段收费标准、延长同三公路集贤段等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2]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2002-05-08
 

双鸭山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规[2000]38号、黑财规[2000]39号文件的规定,双桦公路双鸭山至桦川段、同三公路集贤段征收车辆通行费至2001年11月试行收费一年已到期,由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公路建设贷款,经研究,决定对双桦公路集贤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见附表),并延长上述两段公路收费期限至2004年末。同三公路集贤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上述两段公路收费管理办法不变。
  依饶公路岭西至福利段公路待改扩建竣工通车后,另行制定相应等级公路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双桦公路集贤段调整后收费标准
  20座以下载客车辆
  21-40座载客车辆
  41座以上载客车辆
  摩托车(含轻便二轮、侧三轮和港田三轮车)每次征费1元。
  拖拉机
  对从事农业生产、运送农用物资的20马力以下(含20马力)的小型拖拉机免征车辆通行费;
  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的拖拉机每次征费3元;
  4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次征费5元。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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