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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对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经投资[200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企业发展局)、统计局,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市属大型企业、中央在渝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强对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市经委、市统计局近期将对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列入2006年度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

  二、工作要求

  1.企业自查。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及报统、工程形象进度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据实填妥附表1后,报送项目所在区县统计局。

  2.统计检查。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检查核实项目投资完成是否报统、报统数据是否属实等情况,出具检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反馈给项目单位。

  3.区县经委检查。项目单位将有统计意见的自查表报送所在区县经委,由区县经委负责检查核实专项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按计划实施、完工项目是否验收、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出具检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各控股集团下属企业的项目,由控股集团检查后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汇总上报。各区县经委对项目检查结果进行汇总(见附表2),在3月31日前正式行文报送市经委,同时抄报市统计局,企业自查表一并上报。(各控股集团下属企业的项目,由控股集团汇总后报市经委,抄报市统计局。

  三、其他

  请各区县经委和统计局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完成本次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并以此推动和促进各地工业投资项目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
1.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自查表(略)
2.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统计局
20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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