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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建筑劳务相关情况季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建发[2007]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20 | 生效日期:2007-03-20 |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动态监管,加快拓展建筑劳务输出渠道。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关于对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情况进行定期调查和通报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164号)以及市建委《关于大力发展建筑劳务经济的意见》(渝建发[2005]6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做好我市建筑劳务相关情况季度统计有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建筑劳务相关情况季度统计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工作领导机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工作责任到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相关部门、企业的沟通,尽快准确摸清辖区内建筑劳务企业和建筑劳务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认真做好建筑劳务相关情况季度统计工作。区县建委要结合当地实际,定期核查建筑劳务企业的发展情况、农民工从业人员情况、农民工被建筑劳务企业吸纳的数量情况以及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分包情况,认真填写《各区、县建筑劳务企业季度统计表》(附表1)、《各区、县建筑劳务从业人员季度统计表》(附表2),并按要求准时上报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建筑劳务管理科。建筑企业每季度要认真填写《建筑企业劳务分包情况季度调查表》(附表3)。其中,特级企业的报表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签署意见并报送到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建筑劳务管理科,其他企业的报表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自行掌握。
三、大力强化统计数据收集和上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加强数据统计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发生变化的统计数据要及时补充、修改,确保统计数据准确真实。统计报表从2007年1季度开始填报。每季度上报一次,季度数据的统计截止日期分别为当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报送的截止日期分别为当年的4月7日、7月7日、10月8日及次年的1月7日。
联系人:蔡昌伦、艾云
联系电话:63672625,63670053
附表:(略)
1.各区县建筑劳务企业季度统计表
2.各区县建筑劳务从业人员季度统计表
3.建筑企业劳务分包情况季度调查表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7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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