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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哈政办综[2002]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地报送,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和对外公布统计信息的工作程序,推进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国发[1992]48号)精神,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专业性统计资料,也要同时抄送市统计部门。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确定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负责统计工作。要认真贯彻《哈尔滨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同志要对统计工作负全责,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数据,不得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地报送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组织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市统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统计部门调查统计的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统计数据,需要公布的,由市统计部门对外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需要公布的,可由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负责对外公布,但在公布前要与市统计部门沟通情况,防止出现数据重复交叉。

  六、要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载体,强化统计信息的上网工作,以现有的哈尔滨市统计信息网站为交互平台,进行网上传输与交流,推进统计信息社会共享。

附件:各部门报送(抄送)统计报表目录(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ОО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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