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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海南省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汇国复[2002]9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 | |
发文日期:2002-04-28 | 生效日期:2002-04-28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你处《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琼汇办发[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其他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买卖滞纳金收入申报的问题
土地买卖滞纳金收入,其交易性质属于无偿转移项下,交易编码为“国外支付的赔偿(3200)”。
二、关于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归还境内企业用于质押的外汇的申报问题对于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归还境内企业用于质押的外汇,如果资金是从境内外汇指定银行的境外账户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另一家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则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交易编码为“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4331)”;如果资金是从境内外汇指定银行的境内账户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另一家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则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三、关于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的申报问题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编码申报问题的复函》(汇国函[2001]26号)的规定执行。经营性租赁交易的申报包括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的申报。
附件: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04月28日
总局国际收支司:
我分局在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时,发现下列不易把握的问题,特向总局请示:
一、关于土地买卖滞纳金收入申报的问题。海南洋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向境外非法人出售土地,附土地价款以外,该公司还因对方延迟付款而收入了两笔“土地滞纳金”。
由于该“滞纳金”是正常地价款以外的收入,我们认为采用“5100”申报不妥,是否可采用“1960”申报?
二、关于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归还境内企业用于质押的外汇的申报问题。
如境内某外汇指定银行将境内一外商投资企业用于质押的外汇归还给该企业,在款项划拨时,由于“汇路”的原因,需从该银行的境外账户汇入企业的开户行,这时,由于资金实现了跨境流动,我们认为应该申报,是否可采用“4321”申报?
三、关于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的申报问题。《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使用手册》中规定“未备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收入计入租赁收入(4352)”,总局国际司汇国函[2001]26号文规定:未备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经营性租赁交易的申报计入“1960”。该文中的“经营性租赁交易的申报”是否包含了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的申报,请总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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