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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是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办价格[2002]56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5-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能否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请示》(粤价[2002]32号)收悉。经商交通部,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86]交公路字63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等有关文件均没有明确是否对营运人力三轮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减少收费,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同时考虑开征燃油税后,公路运输管理费将相应取消,鉴此,你省不应开征营运人力三轮车公路运输管理费。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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