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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2]2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18 | 生效日期:2002-05-18 |
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我市收取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南价报[2002]2号)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立项收取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的批复》(桂财综[2002]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18元。不能收取IC卡信息服务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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