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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0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监[2002]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13 | 生效日期:2002-05-13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0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02]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时间及重点按照财政部要求,今年全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统一安排在5月至8月进行,5月底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6至7月上旬重点检查,7月中旬至8月初作出检查处理、公告及总结。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确定电力及教育系统的部分企事业单位为省级重点检查单位。各市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在医疗卫生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行业范围内自行确定市、县级企事业单位名单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二、组织实施
(一)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将采取直接检查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地级市财政局检查的方式开展对省级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各市财政局在确保本级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开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条件的请于5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关申请报告应详细介绍检查计划、检查队伍组建等有关情况。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并对被查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独立实施处理、处罚,独立公告。
各市拟核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须于5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涉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的,由各市财政局提出处罚建议,将有关的检查资料(包括对企业的处理决定书、核查审计质量的工作底稿等)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罚。
(三)各市财政局认真做好检查队伍的组建、管理和培训工作。检查工作以财政部门人员为主,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聘用人员和委托检查都应签订相关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抓好检查工作的同时抓好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各地必须将准备、检查、总结三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反映、汇报。对各地提供信息情况,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将按阶段进行通报。各阶段报送资料的具体要求。
准备阶段:资料内容须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行业、检查户数、检查人员的构成等,于5月31日前报送;重点检查阶段:主要汇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进度等,于7月10日前报送;总结阶段:按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厅上报材料的内容报送,于7月31日前报送。
检查期间,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扩大财政监督工作的影响力。
四、报表填报
(一)各市财政局在检查结束后,汇总本市检查情况,以市财政局为填报单位,于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报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表》(表4-9),其中表4中第9项“上报财政部报表工作情况”改为“上报财政厅报表工作情况”。
(二)受委托检查省级企业的市财政局在检查结束后,按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的要求填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表》(表1-9),其中表1-3中“上报财政部报表数”一栏改为“上报财政厅报表数”。
(三)检查行政事业单位的只上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表》(表4)。
五、业务指导检查期间,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公室组织督导组赴有关地市巡查、指导工作,各地可视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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