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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教资[2007]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10 | 生效日期:2007-07-10 |
省属和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为认真做好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将《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校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今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并在录取通知书上明确要求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今年秋季开学时,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规定,开辟“绿色通道”,即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贫困学生资助申请审批表》,通过“绿色通道”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再按照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对认定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最后再根据学生贫困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各高校要确保2007年新考入我省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入学,对于家庭贫困新生及其家长反映的有关问题,各高校要主动联系、及时回复。任何高校不得因新生家庭贫困而拒绝其入学。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目标原则,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程序、责任、监督管理等都将作进一步明确和要求。
附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略)
陕西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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